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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涉农用地使用纠纷案应切实避免机械司法、一判了事

在涉及农用地使用纠纷案件审理上,最高法要求,切实避免机械司法,要采取恰当方式促推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。1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何保护和实现农用地价值?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杜军介绍,实践中,对于农用地权利因各种方式转让、流转后导致的土地荒芜、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破坏等情形,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制止和否定。

杜军表示,对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或闲置撂荒农用地的合同,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,使农用地及时恢复农业用途,便于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各方均应依约履行。承租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,将约定用于农业种植的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建设,或者闲置农用地导致土地撂荒,既违反合同约定,也违反法律规定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,解除后相应地停止履行、恢复原状,对于贯彻落实农用地保护政策,引导基层群众、社会组织和有关方面增强保护农用地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筑牢农用地保护屏障,维护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

杜军还强调,涉及农用地使用纠纷案件审理中,人民法院切实避免机械司法,避免“走程序”一判了事,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特点,采取恰当方式促推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。

比如,针对土地被破坏的原因以及及时恢复的必要性,人民法院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司法建议,促使采取加强宣传、定期巡查、联合执法等有效管用的措施加强土地看护、监管,及时认真开展复耕复种。

此外,针对土地已被撂荒且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,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,引导当事人就尽快归还土地、处理地上附着物、采取可行方式抵偿租金、土地复垦复耕等达成一致,最快速度推进农用地保护和利用,最大程度减少各方损失,实现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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